記者近日獲悉, 2016年2月1日起,享受生育保險待遇,不再需要提供計劃生育證明。
日前,省人社廳下發(fā)《關于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證明前置條件的通知》,指出,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,維護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從2016年2月1日起,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證明前置條件。
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 2月1日起,我市生育保險參保人員本人或所在單位領取生育津貼、報銷生育醫(yī)療費時,無需提供計劃生育部門簽發(fā)的計劃生育證明。(記者肖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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