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宗憲(資料圖)
藝人吳宗憲遭控掏空上柜公司“聯(lián)明行動科技”一案,涉嫌犯下證券交易法,臺北地院判吳1年10個月、緩刑3年,條件是必須支付公庫300萬元(約人民幣61萬元)。高等法院今(16日)宣判,因吳未上訴,全案定讞,維持一審判決。另依法吳3年內若再涉刑案被判有罪,將被撤銷緩刑,入獄服刑。
高等法院審理聯(lián)明掏空一案,認定其董事長許豐暘,涉嫌與董事、前妻,與友人包括吳宗憲等共11人,多次掏空聯(lián)明資產(chǎn)2億多元(約人民幣0.4億元),并炒作聯(lián)明股價,違約交割3000多萬(約人民幣610萬元)。一審宣判時,有5名被告和吳宗憲一樣,獲緩刑3年,均未上訴。高院今針對提起上訴的許豐暘等另外6人做宣判,判處主嫌許豐暘14年半重罪、楊詠泣4年10月,前董事長劉東易、王明松等4人分別被判1年7月至4年8月不等徒刑。仍可上訴。
一審宣判時,吳宗憲曾在微博發(fā)表聲明,指稱自己是無端遭受牽連,相信法律會還他清白,但如今高院維持一審判決,判吳宗憲1年10月、緩刑3年,全案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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